東莞哪些房屋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?
(一)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;
(二)房屋結構變更、改變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載的各類房屋;
(三)基礎、墻體或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陷、裂縫、變形、腐蝕的;
(四)因改建、新建、擴建、裝飾裝修等工程,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受到損害的;
(五)學校、幼兒園、醫(yī)院、體育場館、商場、歌舞廳、影劇院、賓館、浴室、網吧、車站等大中型公共場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鑒定的;
(六)遭受地震、火災、洪水、蟻害、碰撞等自然、人為因素損害的;
(七)在建(構)筑物密集區(qū)及其地下建設可能危及周圍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設項目的;
(八)房屋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;
(九)從事房屋交易、抵押、租賃等活動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;
(十)涉及房屋安全糾紛的;
(十一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屬第(七)項情形的,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對周圍房屋實施跟蹤鑒定。
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小編:LL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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